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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岩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电商换市”发展战略,推动实体经济和电商经济的融合提升,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助推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黄岩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传统生产型企业。具体包括:
(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等传播网络进行网上交易、信息服务、第三方运营服务等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
(二)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和第三方平台企业。
(三)应用电子商务的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其他企业。
二、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扶持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1、对经区政府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原则上要求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按照园区实际用于电子商务的建筑面积(不含仓储)给予园区主办方50元/平方米/年的资金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2、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内)入驻经营,根据入园企业的地方贡献情况对园区运营主体连续三年给予一定奖励
3、对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并被认定为市级(含)以上示范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对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投资设立区域性总部的,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的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从企业入驻后根据地方贡献情况分年度安排支出。
5、鼓励搭建黄岩特色馆建设平台。积极与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沟通,搭建黄岩蜜桔等具有我区特色的农副产品特色馆,并做好企业推荐、产品宣传等工作。
(二)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商楼宇,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电子商务。
2、在我区注册纳税但未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度线上销售纳税产生的地方贡献超过10万元的,给予适当奖励。
3、对我区企业在天猫、京东等新建旗舰店,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每个店铺一次性奖励2万元;农业企业或合作社在经审查的“特色中国”新建产品销售店铺的,每个店铺奖励5000元。
4、积极鼓励志向从事电子商务创业的台州户籍青年(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黄岩户籍青年和大学生村官优先)开展电子商务自主创业,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合伙经营的,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纳税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贴息补助其限额内贷款利息的50%。贴息补助资金在区人才专项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5、对参加境内(省级以上)外专业电子商务展会,经区商务局认定的,给予参展摊位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万元。
6、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三)引导促进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1、大力推动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企业线上纳税销售达到2000万元的,可一次性奖补10万元;网上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的,可一次性奖补20万元;与黄岩区域产业配套的网站,给予适当补助。
2、鼓励第三方运营团队通过托管方式帮助我区实体企业打理网店,对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第三方运营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促进电子商务标准建设和质量提升
1、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对于新通过国家、省级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加强质量提升、名牌培育工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由区商务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行业协会建设、学习交流、公共培训等电子商务方面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区商务、财政、发改、人力社保、经信、教育、农业、统计、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黄岩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二)简化认定程序。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街道)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三)加强统计监测。建立电子商务企业统计信息员队伍,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统计分析,建立完善发展评价体系。
四、其他
对上述项目中涉及到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同类项目的,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上级各项专项补助;已享受区级同项补助的,区级不再补助相应的区级配套资金。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奖励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凡年内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低于奖励额的,按地方贡献部分计算奖补额。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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