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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电子商务领域重点工程标识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商务委、贸易局),义乌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电子商务领域重点工程建设,规范日常管理,完善电子商务管理服务体系,强化对重点工程的监管,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117号)和《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4〕号)文件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了“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社区电商服务体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等重点工程服务机构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具体内容如下:
一、标识使用目的
为规范电子商务重点工程管理,方便居民、企业识别,特统一启用电子商务领域重点工程标识。
二、标识使用范围
“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县级区域商品配送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县级服务中心,“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网络”(E邮站)应启用标识。
三、标识使用方法
1. 各“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承办企业应在县级区域商品配送服务中心店招中启用“附件1”中标识。
2. 各“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承办企业应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店招左上角启用“附件2”中标识,并于右上角标注县级网点序号。
3. 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县(市、区)级承办企业应在店招左上角启用“附件3”中标识。
4. 各“社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承办企业应按照“附件4”样式设计柜体标识。
四、标识使用管理
1. 标识应置于店招显著位置,便于识别,并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标识的图形和颜色(店招背景颜色、文字大小按可照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2. 各承接企业同时可选择在灯箱、标牌、旗帜、服饰、宣传栏、宣传材料、办公用品、网页等使用相应标识。
3. 标识不得使用在与电子商务重点工程无关的领域或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标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4. 地方各级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对电子商务领域重点工程标识在本辖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电子商务领域重点工程标识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启用。标识图片电子版请在商务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章晗  
电  话:0571–87051977






附件:1. “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 县级区域商品配送服务中心标识
      2. “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网点标识
      3.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4. “社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E邮柜)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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